近年来,赡养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老养老”问题尤为突出。这些“老养老”纠纷案件中,不少被告上法庭的老年人往往自己也面临着生活困难等问题。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案例一
九旬老父亲要请保姆
子女称生活困难拒绝
老伴儿去世后,92岁的李大爷就一直与70岁的长子共同生活。今年,父子俩都感觉体力明显下降。考虑到二儿子和小女儿都在外地,李大爷就和子女们商量给自己雇个保姆。
李大爷每月5000元的收入,除了生活费、医疗费开支外所剩无几,实在再无力支付3000元的保姆费,就要求二儿子和小女儿负担保姆费。但这两个子女也已年逾花甲,他们都以“生活有困难”为由,拒绝了老父亲的要求。62岁的小女儿更是细数自己的难处:“我爱人高血压,需要长期吃药,我现在正给儿子看孩子,每月还要给他们家贴补,实在是没有多余的钱了。”
因保姆费没有着落,李大爷就将二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各负担1500元。法院结合李大爷的生活状况、收支情况及两子女的经济条件和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并根据李大爷的子女数量,最终判决两子女每月各付老父亲赡养费1000元。
解读:各子女赡养义务均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王欣表示,在多子女家庭,父母未必会同时对所有子女提起赡养费诉讼。这时需先审查确定老人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再结合子女负担能力确定赡养费数额,同时根据子女数量分担赡养费,以更加公平地体现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具有均等义务。
王欣还提醒,老人需清楚什么是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比如日常生活费用、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非美容性手术费用等。
案例二
术后要求增加赡养费
子女竟然认为没必要
年近八旬的孙大妈因做心脏手术,每月的医药费和营养费骤然增加。于是,她就和两个子女商议增加赡养费至每人每月3200元,但却遭到了拒绝。
原来,此前孙大妈曾不顾家里经济困难和子女的反对,坚持卖房筹钱给患重症的老伴儿治病。但不幸的是,老伴儿最终还是病故,儿女与母亲的关系也闹僵了。
3年前,孙大妈就因赡养费问题起诉过两子女,当时法院判决两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400元。现在,孙大妈又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这让两个子女难以接受。年近六旬的他们认为,现有的赡养费足够支撑母亲的生活,没必要增加。
法院认为,赡养费标准应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现在孙大妈每月支出情况发生较大改变,要求每月增加赡养费具有实际必要性与合理性,故支持了她的部分诉讼请求,适当增加了两个子女每月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解读:赡养费标准可调整
王欣解释,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的需求和给付都是动态变化的。即便双方之前经生效判决确定过赡养费标准,当任意一方身体、收入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仍可起诉进行调整。
对此,王欣举了一个例子——在一起诉讼中,原生效判决认定三个子女分别月付老母亲赡养费1500元。但两年后长子突然失业,一夜之间失去了原先上万元的月收入,而他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全家四口人仅靠妻子每月7500元的收入支撑。长子无奈起诉要求降低赡养费标准。法院审查后发现,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赡养费,长子一家的生活便会陷入困境,同时两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院在老母亲的赡养需求和长子一家的基本生活保障之间做了一个平衡,降低赡养费标准至每月900元。
考虑到赡养实际上包含多方面义务,因此,法院在判决文书中也提示,长子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关爱老母亲,承担更多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义务。
案例三
继女被继父讨赡养费
以为关系疏离就不给
1980年,王大爷与张大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当时,王大爷无子女,张大妈带来了时年10岁的女儿,三人一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直至十年前王大爷与张大妈离婚。
如今,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退休金仅2700元,无奈起诉继女张琳(化名)要求月付赡养费2000元。
“我母亲和继父离婚后,我已多年没有和继父来往,关系早断了,我没有赡养他的义务。而且我自己也54岁了,还一个人过着,这点收入还得为自己以后做打算。”继女张琳称。
法院查明,张琳跟着母亲与王大爷共同生活时,尚未成年。这足以认定王大爷和张大妈共同抚养张琳至其成年,王大爷与张琳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法院表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终综合考虑王大爷生活所需及张琳支付能力,法院支持了王大爷的部分诉讼请求。
解读:有抚养关系可要求赡养
随着婚姻关系变动情况的增加,在赡养纠纷中,双方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情形也较为常见。王欣表示,若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况,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就等同于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就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不少赡养纠纷案当事人都提出疑问:亲生父亲(或母亲)与继母(或继父)离异,或亲生父亲(或母亲)去世,自己还有没有赡养继母(或继父)的义务?对此,王欣认为,从感情上看,当亲生父母一方去世或与继父母一方离异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常常出现疏离。但在法律上,只要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形,双方就形成了与血缘关系等同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所以说,即使出现关系疏离的情况,当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也有要求已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时赡养费的认定标准,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赡养费”的认定标准相同,同样需要在父母与子女的收支情况与生活状况之间作出平衡,以保证双方生活均不至于因赡养费金额而陷入窘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继子女认为应以继父母抚养费支出为上限的主张或继父母认为应返还全部抚养费的主张,均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赡养义务包含三方面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小老人”赡养“老老人”等赡养难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正依赖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不过,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如今赡养纠纷逐渐多了起来,而且作为被告的子女也多是老年人,他们或体弱多病、或经济困难,因而力不从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高琳琳表示,赡养包括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因此,子女可结合父母需要程度、自身扶养能力、社会物价水平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给付赡养费,也可与父母共同生活进行照顾;可以支付金钱,也可给付实物,“让父母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护航,更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觉与担当。”
也有社会学专家撰文说,将心比心,“小老人”应当更加能理解“老老人”的处境。亲情绵延、代代传承,我们对父母的关爱正是我们给子女的最直观参照。“老养老”,养的是父母的老,也是我们自己的老。
本文刊载于北京晚报2024年11月25日第11版
供稿: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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