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合理的竞业限制频频被报道,“被竞业犹如被禁业”成为热门话题。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公司通过与员工签署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去向,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市场优势。这本是为企业对抗不正当市场竞争和不诚信员工而设立的一张“护身符”,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将其异化为侵犯员工合法权利、提高员工离职门槛的“紧箍咒”。
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获得感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力。滥用竞业限制,困住的从不只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更是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
11月8日,成渝地区数智行业专场招聘会在渝举行。记者李雨恒摄/视觉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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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在长期的市场发展中,竞业限制确有一定存在必要。但问题在于,一些企业不仅将之视为必要,更“既要又要”,逾越权利边界滥用竞业限制,结果使各方“多输”。
一方面,一些企业“进人必签竞业”,大量员工感到“不可承受之重”。
在传统的竞业限制协议视角下,需要签署的员工仅为企业涉密人员,但眼下,许多企业将这个范围无限泛化。武汉大学2022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围绕竞业限制的相关司法判决中,被竞业限制的主体有79%均为所谓“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其中77%仅是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基层员工。
更可怕的是企业后续的无差别索赔乱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一些本无必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进入名义上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便面临前东家索赔高额违约金。而在一些极端案例中,更不乏企业为了索赔成功,雇佣私家侦探偷拍离职员工,调查其是否与对手企业有联系,让人脊背发凉。
但一方面,处心积虑者又往往能绕过竞业限制,“暗度陈仓”。
尴尬的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的主体责任,即便竞业限制生效,也只能限定离职劳动者本人的动向,但不诚信的劳动者完全可通过与第三人间接合作、隐性合作等方式,泄露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查实、举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也提到,一些竞业限制协议将限制主体扩张到劳动者近亲属。这虽然不被现行法律所支持,但也暴露出了法条执行上的盲区和企业机密失守的可能。
难以保护应该保护的机密,却伤害了不该伤害的员工,其无疑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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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
标准模糊难认定,成了不合理竞业协议存在的“土壤”。在媒体采访中,一位知名互联网企业HR曾用“罗列+兜底”来概括企业设置竞争企业范围的方式,即“宁可错认,也不放过”,类似现象导致大量劳动者面临“竞业即禁业”的困境。
一个典型案例是,一名原先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开发的劳动者,在跳槽到新企业做燃油汽车尾气排放管设计工作后,仍“被竞业”。即便两家公司产品和技术路线明显不同,这位劳动者前后从事的技术方向也有“天壤之别”,但两家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同属汽车零部件行业,难以认定劳动者没有违反竞业协议。
大家对不合理的竞业协议感到愤怒,往往在权责的不对等。
名义上,竞业协议的签订是由员工与企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完成的,但现实从来不是如此“真空”。在竞业限制相关的互联网讨论中就有网友直言,“公司让签,谁能不签?谁敢不签?不签就意味着在职的被离职,准备离职的被卡离职证明。”
而除了签订行为的不对等,一些公司还不论员工岗位级别和待遇水平,在违约金上漫天要价。比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一位推拿师从中药房离职,被“老东家”索赔5万元。今年6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名冷菜厨师因跳槽到另一家餐饮公司,被原单位起诉违反竞业协议,要求师傅支付1万元违约金,赔偿损失9万余元。
而司法实践中的人性化程度不足,更让打工人“寒心”。
必须正视,围绕竞业纠纷的司法实践对于个体劳动者尚不友好,“被竞业”的劳动者往往承担着巨大的维权成本。比如,相比于公司拥有成熟的法务团队,竞业纠纷还没有针对个体劳动者的健全法律救济制度。
更要看到的是,在已经暴露出的不合理竞业案例背后,还可能有更多“沉默的大多数”,他们困于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敢怒不敢言、有理说不出。如何正视这些潜在者的处境,也是规范竞业协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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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被滥用的竞业限制就如同“回旋镖”。短期内,个体企业可能因此受益,但长期来看,其不良的后果终会影响企业、行业乃至整个社会。是时候为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踩下刹车了。
单方面的保护主义,看似为企业隔绝风雨,其实也将机遇拦在了门外。
任何企业都在意员工的培养成本,也会担心“功夫外传”,但这样的担忧是否只能依靠恶性的竞业限制来规避呢?
劳动者在企业之间的自由流动,本就是动态创新过程的核心要素之一,而企业间必要的信息往来和业务合作,也是产业升级的基础。若是员工都被戴上竞业限制的“镣铐”,若是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成了闭门造车,若是竞业限制背后的自保之心大过了竞争合作的市场机制,那这个行业的一切繁荣都是易碎的。
立法、司法、执法也要与时俱进、亮出态度。
不合理竞业制度引发广泛讨论,说明只有通过扎实的立法补充、必要的司法解释、严肃的执法纠偏,才能打消老百姓心头的疑云。
比如,通过法律“立改废”、强化司法判决的释明功能,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更清晰明确的法律边界,减少“钻空子”的空间;要在劳动仲裁等前置环节中尽早判明,旗帜鲜明反对不合理的竞业限制,为劳动者撑腰。
市场呼唤正向流动、良性竞争,各方与其“躲进小楼成一统”,不如在竞争中发挥主动性。
在全球化时代,难有企业可以一家独大、独善其身,也难有员工可以脱离行业,各方只有张开怀抱,才能拥抱未来的机遇。
如今,我国各行各业在鼓励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防止竞业变“禁业”,既有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的必须,这不仅仅关乎诸多劳动者的权益,关乎企业的创新创造、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也关乎就业公平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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