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大英博物馆》主创能否维权?

老梁不郁闷2024-04-07 19:54:54  98

据媒体报道,短剧《逃出大英博馆物》的主创昨天发声,称一个文物展览未经授权使用了《逃出大英博物馆》的名称和台词,很多人质疑该展览侵权,那么这件事法律角度怎么看?短剧主创是否能够维权?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逃出大英博物馆》的短剧去年我也看了,当时应该说是比较火的,主要讲的是一个在大英博物馆里的一件中国文物化身成女孩,一起踏上归家之路的故事。当时一度引起了对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讨论。

这次是该剧的两个主创分别在社交媒体发声,称有一个展名为《逃出大英博物馆》的文物展贩售门票。但其实这个剧的授权从来没有给出去过,因此也不希望公益创作的作品内容被拿来商业盈利。

很多人也都认为这是侵权的,#逃出大英博物馆主创发声明维权#也是一度冲上热搜。

根据他们晒出的信息,这是一家山西的公司在各个平台出售的展览票,目前最便宜的早鸟票是29.9元,相关展览在武汉等多个城市都有,目前武汉这边应该是已经开始展览了,在商品的评价区有一些吐槽的内容。

查了一下其实在1月份就有相关的视频推广内容在流传,介绍这是用数字技术等方式复刻大英博物馆里中国文物,也就是说并不是真品,现在也弄不清是不是有大英博物馆的授权。

这个事情我觉得两位主创肯定是在做一个公益项目,他们就算流量有一些收益也肯定不能覆盖成本,还是出于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关心,他们现在表达不满我也很理解,不过现在这个事儿是不是侵权,其实还不是特别清楚。

根据其中一位博主晒出的信息,主要他们认为有问题的地方除了用了这个剧的名字,还有宣传时用了短剧的内容,现场有该剧的台词。

如果拆解下来无非就是肖像权和著作权两项。

这里其实肖像权比较简单,如果确实用了两位主创的形象,肯定就是侵权的,现在问题是这些视频是哪的,因为他们公布的视频是打码的,不清楚是这个主办方的账号还是说一些文旅自媒体的账号,如果是主办方账号当然就是侵权,如果是文旅自媒体的内容,要看这个文旅自媒体是否受雇于主办方,是主办方让他们这么用的还是他们自作主张。比如说我现在去看了一个展览,我自己觉得放个米老鼠进去挺有趣,结果迪士尼找来了,那展览主办方是没责任的。

那么现在这个展览也没有信息显示现场使用了短剧的内容,所以这部分是不太确定侵权人是谁。

相对来说名称和台词比较麻烦,主创之一自己说没有对“逃出大英博物馆”这个名字宣示主权,并称是源自评论区网友,这个其实倒不重要,这个表述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但是问题在于这个名字是否形成独特表达。

这里区别于商标的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是你只要先注册了,这个就是你的,哪怕说没什么独特性,但是他们这个因为有“大英博物馆”的名字肯定注册不了商标;

而著作权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就是你这个想法法律是不保护的,需要你的表达有独创性,如果说这大英博物馆本来就是你虚构的,那“逃出大英博物馆”应该是具有独特性的,但是大英博物馆是现实存在的一个真实博物馆,这里可能就有问题了。

比如说我写“逃离三体星”、“逃离流浪地球”,这个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的,因为这两个概念都是刘慈欣创作的,但是我写“逃离地球”,这个就难说了,因为地球这个表述太常见了。但是“流浪地球”这应该又是一个不常见的表达搭配,认定有独创性的机会比较高,至少比“逃离地球”高,这个就只能法官去判断。

实际上这个本身就是见仁见智,经常有一方觉得有独创性,但另一方并不认可的情况。

比如去年曾经发生过一起艺术博主杨藩指责与辉同行直播间侵权的事件,就是这个杨先生觉得对方用了自己对艺术家之间关系的独特表达,当时好多人就不明白,说这几个人的关系大家都知道,据说艺术史课一直这么讲,怎么就许你讲不许别人讲呢?其实人家是说用师兄弟、师叔侄就是独特表达。

当然这个说法很多与辉同行的支持者是不同意的,认为这不构成独特表达,那你要问我,我只能说我不知道,这个只能说他们走法律途径法官判断,结果好像也没诉讼,现在就是一个无头公案。

那么现在这个事儿也一样,是不是在大英博物馆前边加上“逃出”就形成了独特表达,只能说有可能,但是不确定,你不诉讼那就停留在观点。

后边那几句话其实也一样,你说万里江山、盛世如你所愿这也不是你独创的,现在组合起来,是不是就成了有独创性,这个就不好说了。

后边那个“病骨支离”应该是出自陆游的“病骨支离纱帽宽”,这个你加一个“离家已有百年”,那这个怎么判断?我没权力去定。

那有的朋友可能要说了,这走诉讼途径不定哪天了,走完诉讼他展都办完了。

其实咱们可以思路打开,如果是侵权确实需要起诉确认,或者你跟人协商,但是违法不一定,侵权和违法还是两回事。

当然我不确定它违法,但是如果有主创这边想要追究,可以考虑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也就是不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那大家觉得这个展览的名称、用语是不是让网友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了呢?反正主创这边说是有粉丝误会了。

依法如果实施了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各地分工可能不太一样,但一般来说这事儿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管。

另外其实如果坚持认为侵犯著作权,可以考虑向当地的知产局投诉,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权利人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他们应该有调查调解的责任。

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文旅部门投诉,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不能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一般认为展览也是营业性演出的一种。

当然了,这个展览是不是违法,我不知道,这个是由执法部门来判断的,我肯定也不会去投诉他们,我也没有鼓励别人去投诉,只是说涉及相应的法律问题会有这些渠道,不针对这件事的任何一方。

最后我想提醒一下,就是这个内容,虽然两位主创想的挺好,就是纯粹的公益项目,但是必须正视这个IP已经有了商业价值,恐怕由不得你不采取一些措施了,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现在这个内容已经是唐僧肉了,不是说你要去找妖怪的问题,是妖怪可能会来找你的问题。

实际上之前也有消息说有抢注商标的了,当然我说了这里边有大英博物馆,基本不太可能注册成功,真注册出来就不是这俩博主找你,可能就是大英博物馆找你了,人家也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啊,你想想我现在注册一个饭馆叫“比麦当劳好吃”,这人家肯定跟我没完。

但是我注意到也有密室逃脱的剧本是叫类似名字的了,当然具体内容不知道,是不是人家先叫的也不清楚,这里不能确定是侵权违法。

另外之前有报道说有相关的动画电影立项,我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因为按这两位主创说从来没卖过授权,之前这个新闻的评论区也有人问版权的问题,我建议各方如果用这个名字以及相应的形象、故事情节最好提前沟通一下,至少做一个说明,不要到时候又撕扯起来就不好看了。

两位主创可以考虑找一个国内靠谱一点的律所,处理相应的问题,但是这里可能就有费用了,所以其实也考虑商业化来支撑这部分投入,但是这个又跟他们公益的初衷似乎有点违背,这个如何选择就看他们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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