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附近某大厦,内有写字间与商品房。物业公司在长达16年时间内在费用公示方面并未达到业主要求。本案涉及物业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业主徐女士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公示自徐女士购买该园区房产至今,一楼大厅对外租赁和电梯广告及公共停车位的收益情况。和平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执行法官决定现场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公示。
在多次和被执行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李腾蛟和罗港二位执行法官带领团队来到被执行物业公司,进门发现被执行物业公司已将本案所涉的收支明细张贴在一楼大厅公示栏中。申请执行人徐女士针对被执行物业公司张贴的收支明细具体范围和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官强调说明被执行物业公司需要按照已生效法律判决书进一步明确公布收支明细,同时保证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经过执行法官释法说理后,被执行物业公司表示在工作服务中将更加注意及时公布与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典型意义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知情权是确保物业服务透明度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通过定期信息公开、公示栏和网站、信息反馈机制、透明的财务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救济途径等措施,可以切实护航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有效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增强物业服务的透明度,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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