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能在一个债权上,既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质押)也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叫做混合共同担保。那么在混合担保种,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什么顺序实现债权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举证分配,梳理分析了混合担保中的债权顺序确定,供大家参考。
一、债权清偿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可以确定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规则如下:
1、若物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的,按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即请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就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则三人可主张对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担保的债权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第三人承诺仍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债务人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或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已经实现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存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此时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行使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无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债权人可自行选择,可以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仅行使担保物权,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观点
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保和物保并存时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物保之间以及物保和人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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