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某房地产公司若以其任何与之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拍本协议所涉之项目地块,并以此事逃避自身义务,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某置业公司80,000,000元。后某房地产公司违约,尚欠40,000,000元未向某置业公司支付。某置业公司与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高某,并通知了某房地产公司,但高某受让的上述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企业法律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某置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
某置业公司虽未及时成立清算组,但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某置业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行为。现某置业公司向高某转让对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金债权,根据某置业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某置业公司与高某的举证情况,都无法证明高某就该违约金债权转让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对价。
故难于认定某置业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属于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
由于债权转让属于处分行为,现某置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处分权受限,因此其向高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法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既未实质取得债权,则其无法基于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房地产公司主张。
律师观点
公司转让债权属于经营活动。公司吊销后,即使同意转让债权,该行为应系无权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无偿转让债权的实务中可能为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和债务人的权益,因此,该种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种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被吊销期间无偿转让债权是否有效?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43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