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抚税一稽强扣〔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抚顺市**选矿厂(纳税人识别号:*):
鉴于你(单位)(地址:*村)对我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抚税一稽处【2022】13号中所列税款至今仍未缴纳。经执行人员查询企业资产,未发现可抵缴税款资产,企业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现对企业法人*存款进行强制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0月2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东州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叁佰玖拾肆万柒仟叁佰贰拾元壹角捌分(¥3,947,320.18)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叁佰玖拾肆万柒仟叁佰贰拾元壹角捌分(¥3,947,320.1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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