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肩负守土卫国、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不仅严重侵害军人权益,也影响军队安全稳定和国家国防利益。
为维护军人安定幸福的“小家”,保护社会稳定的“大家”,近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第一起破坏军婚案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正在杭州服役的军人李某与陈某在家人的介绍下登记结婚,龚某明知陈某已是军人配偶,仍与陈某一直在南昌县向塘镇保持同居关系。2024年5月底,李某发现两人可能存在关系后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因被害人身份特殊,李某在杭州服役取证困难,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存在疑虑。杭州市军事检察院通过军地协作将线索转发至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军方及被害人李某取得联系,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会商,充分听取军方和军人意见,公安机关立案后启动涉军类案件专人办理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取证,案件很快得以侦破。龚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破坏军婚的行为深感愧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针对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仅用三日便向军人家属发放了救助金,以检察履职“硬举措”,使军人军属真切感受到检察温情。
杭州军方对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拥军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军犯罪,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主动履职行为表示肯定,并送上了感谢的牌匾。
检察官说法
军人常年在军营服役或因军务无暇顾及家庭,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的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不仅要受道德谴责,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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