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9日消息 18日,证监会网站发布证监会对中原证券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证监会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二是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三是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四是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原证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暂停债券承销业务。
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原证券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原证券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截图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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