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厂某一批次产品涉嫌质量问题,执法部门一旦查封该生产线,意味着全厂十几种产品全部停产,对此执法部门该如何选择?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旨在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4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两个文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行政机关执法中往往会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这些措施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伤害,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所考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今年以来,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据介绍,《指导意见》借鉴吸收了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的优秀做法,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从严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是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一家公司在自家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某某商品全国最佳”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经综合研判不存在证据损毁的情形,执法人员决定不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事项清单》既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降低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监管活动、企业利益、市场秩序都是一种正向牵引。随着《事项清单》的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制定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
延伸阅读:
符合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除外:
(一)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二)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五)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相关区域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六)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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