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致一家三口死亡,其中还包括一名刚满一岁的婴儿,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10月11日晚,江西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男,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警情通报
死者家属:
不单单是交通肇事
诉求就是从严处理
10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一名死者家属,其称遇难的三人系家中的独子、儿媳以及孙子,其中儿媳和孙子当场死亡,儿子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也身亡。且事发当天是其孙子一周岁的生日。
另据该家属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章称,肇事司机下车态度嚣张,淡定地抽着烟,连120都是路人拨打。此外,有当地居民对记者表示,事故发生的地点系居民区附近,周边有较多小区及商铺。
该家属告诉记者,此事不单单是交通肇事罪,应该加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杀人罪。他们的诉求就是从严处理,“如果只是高高拿起,轻轻放下,那会让很多人开车有恃无恐,轻视生命,只有严肃处理才能以儆效尤,避免发生更多的悲剧。”
此外,据潇湘晨报报道,一名死者家属称其从警方处了解到,廖某某并非本地人,是来此要求和一名女性复合,但遭到拒绝,随后故意开快车泄愤。
律师说法:
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需查实其是否故意开车泄愤撞人
不少网友对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也有疑问,认为此人在居民区开快车,是否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杀人罪。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本事件中,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至于有网友提出,为什么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蓝天彬律师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因此,要详细调查廖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超速开车,是什么原因超速开车,案发前发生什么事情,案发后如何表现,要详细调查是故意开车泄愤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开车泄愤撞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过失,那么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本次交通事故目前的表象和后果来看,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当地警方通报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但是,如果随着警方的进一步侦查,具有相应证据能够确定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以诸如远超该路段、该时段所允许车行速度行驶,故意冲撞不特定行人等情形,则嫌疑人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而言,即便嫌疑人是因“泄愤开快车”导致事故发生,但如果不能确认具有主观故意而是放任行为所致事故发生,则较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红星新闻记者李毅达任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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