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民营经济领域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出台进入了新阶段。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明了民营经济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无疑是为制定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注入了强大“推进剂”。
10日的“新华视点”总结出征求意见稿的四大看点: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拟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强化权益保护,优化服务保障。
这四个看点是统一有机的体系。吃下“定心丸”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其余三者是为之提供保障。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在立法上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提供保障,意义深远。
随后的两个看点,也就是拟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则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
权益保障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普遍关心的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当前,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一些地方屡有出现,给一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造成很大困扰,严重影响其发展信心。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既要“回头看”,看看过去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没有得到纠正,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没有得到赔偿,相关人员有没有受到处罚;又要着眼现在,未雨绸缪,严格规范现在和将来的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实现更加长远的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保护的“定心丸”,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更要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吃下来自本身的“定心丸”。
本身的“定心丸”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等。法律法规给予的“定心丸”和自身的“定心丸”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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