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严艺文报道:10月1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行业管理服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客运行业管理政策变化和本市行业实际,修订完善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于11月10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下列情形的营运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所属客运企业可通过广东省企业服务平台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其中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前,应当经所在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认定通过后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
其中包括: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从事线路固定的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政府部门或军队需调用执行会议、活动、特殊用车任务,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客车时涉及乘客转运服务保障的营运客车。
此外,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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