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了!
浙江杭州,某男子喜欢新能源车,花11.5万买了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岂料,开了3个月,不知为何车子突然被远程锁定,无法开动了。谁知,销售告诉他买的车不包括电池,所以要每月交800元的电池租赁费才能继续开车。结果,销售方的解决方案让男子几乎崩溃。
浙江杭州,本案的主人公王先生,这天满心欢喜地踏进了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准备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吸引他的是,此款新能源汽车竟然附带提供了网约车服务,而且价格也是比官方报价便宜许多。即可以买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也可以利用自己业余时间跑跑网约车搞点副业赚点外快,王先生心动了。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他见到这款车是市面上网约车的专用款,目前正在做促销活动,不仅续航能力强,价格也超实惠。王先生一看价格,标注指导价139800元,而促销优惠价只要115000元,而且买车还赠送首年保险、全车贴膜、3年免费保养等等……听工作人员这么一说,王先生内心一阵喜悦,这性价比,简直杠杠的!心动之后是行动,看着这辆靓丽、新颖的爱车,如此时尚,有点相见恨晚的感觉,签下合同的一刻王先生心潮澎湃,他拥有了人生中的第一辆车。就这样,王先生每日开车上下班,周末闲暇时用它跑跑网约车,搞点副业贴补家用。同时,王先生体会到了新能源车低成本运营的优势,相比油车,真是省了不少。谁知,在他开车逍遥了3个月后,发生了一件让他揪心的事情,真是悔不当初。这天,王先生下班回家后,按照惯例对爱车充电,却发现了异常,中控屏幕上赫然显示“通信错误”,就是电怎么也充不进去。起初以为是充电桩的问题,但他换了几个地方尝试,依然充不进去电?王先生上网一查,发现所谓的“通信错误”,就是车辆的充电系统被锁定了,如果要解锁必须联系厂家,自己感到了一阵不安。第二天一早,王先生赶到汽车服务公司提出了车子的状况质疑。“你好,王先生,您这车的电池是租赁的,因为没有按时缴纳每月800元的电池租金,所以被厂家锁定了。”虽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但王先生还是一头雾水:“你这是开国际玩笑吗?我买个整车,怎么电池还得另外租赁?”简直难以置信,然而工作人员又表示,关于这一点合同里都有写明的。“如果合同这样写,我肯定不会买的!”王先生拿出购车合同,看到了“声明”上面明明写着车辆包含电池。这时,王先生质问工作人员:“你看看,这上面白纸黑字是车辆包含电池。”谁知,工作人员看见后一脸诧异,立即找来经理,经理一看火冒三丈,转头问卖车的工作人员:“你们看看,这章是谁盖的?”“这是,我……我盖的章!”一位工作人员吓得都说不出话来了,经理将“声明”狠狠地扔到了工作人员手上,当着王先生的面这样破口大骂起来。原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这款型号车的这个价格,是不包含电池的,必须租赁电池,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卖给王先生的整车中包含电池,导致了这个尴尬的局面。最后,王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自己买的车的电池是包含在内的,这个钱他不会承担。然而,让王先生崩溃的是,公司却是一副撂挑子的德行,他们给出了解决方案:由于员工个人失误,让王先生自行与员工协商。
第一、汽车销售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违约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的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买车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以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而且合同内容中明确了车辆包含电池,那么汽车服务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交付包含电池的整车。虽然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交付不符,但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了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所以由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二、王先生因为购车遭受的损失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权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电池是否包含在内。
而作为经营方,汽车服务公司有义务向王先生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疏忽未向王先生明确说明电池需要租赁的情况,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
第三、关于汽车服务公司违约后如何处理王先生的汽车买卖合同问题?《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汽车服务公司在履行与王先生的购车合同时,因为公司员工的责任,发生了交付车辆与合同约定不符,即未包含电池,而违约责任在于汽车服务公司。
所以,本案中王先生有权要求汽车服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包含电池的整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电池、解除租赁合同等,并赔偿王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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