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条规定

晓公江湖2024-04-02 17:23:33  74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条解读】 第八十条关于赋强监事会职权的内容系新增内容,但至少通过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内容看,监事会的留存并不应该存在争议,立法层面并没有完全取消监事会的设置,反而将选择的权利交由企业行使,而对于依然选择设置监事会机构的公司,赋强监事会加强监督也应该成为本次立法的亮点。此前一直有关于监事会等于“花瓶会”的争议,而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很明显还是寄希望于通过赋能监事会,让监事会摆脱花瓶会的尴尬境地,但是第八十条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监事会不能完全发挥监督作用的根因在于其职权行使缺乏物质保障、制度保障,而第八十条同样也避免不了能否有制度保障监事会职权行使的问题。

虽然第八十条规定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但是如果拒不提交的该如何保障监事会的职权?目前看并没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提交执行职务报告行为的惩处措施,而且在监事会法定职权部分也仅仅是提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而监事会对于不履行提交报告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解任的仅仅停留在建议层面。这也就导致监事会对于拒不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实质性的惩处权。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任,高管是由董事会选任的情况下,监事会提请解任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进一步大大降低,因为作为股东会选任的董事执行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本身股东之间就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进而将该损害行为交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所以监事会的要求报告权在没有制度保障,独立惩处权的情况下,还是难以达成目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绝大部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分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掌握在股东手上的时候,此时的监事会俨然成为阻碍股东行使权利的障碍,所以对于股东决策股东执行的事务中,监事会要求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空间俨然大大降低。

对于执行职务的报告的内涵该如何理解?目前从文义上看此处的报告既包括单次执行职务的报告,也包括整个期间的执行职务报告,而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执行职务的报告内容该体现什么内容,是简单的工作日志式的报告内容还是事无巨细的工作报告,目前也并没有标板可以参考。而也正是由此导致监事会要求提交报告的内容不能定性,诸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简单罗列执行职务的内容,但对于该执行事务的结果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否需要汇报?对于内容的真伪如何核实都成为监事会绕不开的问题。同时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文字表述上“提供”、“情况”的表述存在些许用词不当的问题,不过并不妨碍整体文义。但提供情况和资料是相关职务内容的情况还是全部材料,同样的问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提供部分资料和陈述部分情况的,监事又该如何核实?没有办法核实的报告内容,那么也就等同于形式化了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权力,并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将监事会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

反观监事会的报告权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可见,首先“报告”应当是指“定期报告”,而非“单次职务报告”,而且对于报告的内容明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推演到非上市公司上,完全可以参考该规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自身履职情况提交报告并由监事会对报告内容作出批示,如监事发表认同意见,但是最终发现该报告内容失实且监事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监督到位导致公司损失的,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同理债权人也可以依据该报告主张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监事会未能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减损,应当在给公司导致的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更为合理。

综上,监事会职权的赋强离不开制度的保障,物质的保障,反观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内容来看,监事会职权的加强是明显的,但是对于如何保障却未有显著的提升。反观董事制度方面至少在第七十一条明确了,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是监事却未有类似规定,这也导致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经营者的监事会很大程度上依然处于被动履职的状态当中,只能寄希望于后期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强化监事会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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