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建议使用企业全称注册商标?

知策通2024-09-29 15:31:00  39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意味着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从实际操作和策略角度来看,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不是最佳选择。

一、显著性缺失

商标显著性,即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企业全称往往包含描述性、地理性或通用性的词汇,这些元素会削弱商标的独特性,导致其在商标审查中易被视为缺乏显著性,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通用名称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故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着较大的挑战性。

例如,在2016年提出注册申请的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和在2023年提出注册申请的第73336419号“云南省省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商标审查员均认为,上述商标仅由申请人名称全称构成,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均予以驳回,可见企业全称商标的审查趋严。

第19066882号商标图样

第73336419号商标图样

二、灵活性受限

1、许可受限。

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如果需要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可能会因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问题而难以实现。一方面,公司全称商标可能因不能匹配被许可公司品牌名称而不被接受,造成无法许可,导致资源闲置;另一方面,即使被许可方接受许可,在其后期使用的过程中,难免造成消费者困惑,分不清两家公司的关系,进而产生疑虑,影响其购买决策。

2、转让受限。

如果企业全称被注册为商标,当企业需要将商标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如果两家公司的名称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下,商标的转让可能不被商标局批准,也可能产生和许可受限类似的情况。

3、变更受限。

企业名称变更相对简单快捷,但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如果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那么商标名称将与新的企业名称不匹配,这将进一步加剧企业全称商标的价值流失。

三、管理复杂化

企业全称通常较长,包含多个词汇,这大大增加了商标管理和维权的复杂性。在监测市场防止侵权时,企业需要关注更多可能的变体和近似名称,这既耗时又费力。此外,由上述可知,企业全称商标往往缺乏显著性,权利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在维权过程中证明其独特性可能更加困难,也更容易被无效宣告,最终导致维权失败。

将企业全称注册成为商标并非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最佳实践。相反,这种做法具有多重局限,影响商标使用的全生命周期,阻碍企业发展。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选择简洁、醒目、富有创意的标志,切莫图一时之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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