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评论员项向荣
近日,合肥一名便衣女子在乘坐网约车时,以非正规方式亮出交通局证件试图进行执法,遭到司机拒绝。随后,该司机的账号被封禁。9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发现该局工作人员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给予她警告处分,调离岗位。但这个处分决定还是引起了争议。
可以确定的是,该女子涉及的行为并非钓鱼执法。钓鱼执法通常指执法者诱使原本无意违法的个体进行违法活动,然后对其进行处罚。从公布的信息来看,交通局女员工没有主动诱导司机违法,而是要求检查证件,这至少不是典型的钓鱼执法。但她暴露出来的问题,或远比钓鱼执法严重。
根据法律,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应该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必须先通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交通运输执法资格考试,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开展执法。以此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合法性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在一些辅助性或特定岗位上,可能会有合同制员工参与,但他们通常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
那么问题来了,该女员工是什么身份?是否有执法资格?她当时亮出来的证件是什么证?
别以为这只是个执法程序瑕疵问题,只是违反执法程序,属于执法不当,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她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如果她有合法的执法证件,只是未按规定穿着正规工作制服,并且两人以上参予执法,那么程序瑕疵的说法还勉强说的过去。但从新闻画面看,该女员工挂在脖子上的工作牌只是运管处的工作人员,那是不是说明,该女子并非执法人员,无权执法呢?如果是非执法人员冒充执法人员上路执法,那就事关法律尊严,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招摇撞骗罪”。而且,她如果没有执法权却真让一个司机营业账号被封了,她是怎么封的?这才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才是人们在真正追问的问题。所以交通局对此事属“不当执法”的定性引起了较大争议。究竟是有执法权但“程序不当”?还是本身就无执法权却真的执法成功?兹事体大。
依法行政不仅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权的正当行使,也是为了维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行政行为的严肃性。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提出和推进,正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遏制行政执法中的种种乱象。相关部门有必要对该女子随意执法的行为做个真正厘清,回应公众质疑,切莫自罚三杯、大事化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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