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6日,曹某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同日,第三人某公司选派曹某某在庄河市某机械厂工作。2020年7月27日16时30分左右,曹某某在工作中感觉头晕、胸闷气短,在同事的陪同下到庄河市某医院就诊。曹某某遵医嘱居家观察。2020年7月28日1时4分左右,曹某某被送到庄河市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曹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6时左右死亡于病房,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2020年8月19日,第三人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曹某某为工伤(亡)。被告某县人社局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曹某某的儿子原告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加大,工作中突发疾病的报道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有关工伤认定纠纷亦大幅增加,尤其集中在视同工伤的认定,争议较大的往往也是视同工伤的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就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法律适用时,就上述两条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加之个案的事实亦千差万别,导致该类案件成为审理工伤案件中的重点、难点。本案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符合工伤法定构成要件出发,逐个要件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正确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文义及立法目的。有利于促进工伤认定部门在今后认定此类工伤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本案入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参考性案例。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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