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6日,某街道办事处发布《征收通知》,载明:“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为鼓励和促进被征收户的签约积极性,以街道办事处确定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日期为起始日,10日内签定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户3万元奖励;第11-15日内签定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户2万元征收奖励;第16-20日内签定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户1万元征收奖励;超过20日后签定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四、征收时限: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
崔某某通过流转的方式分别从案外人手中取得位于后腰堡村共计10.81亩葡萄园的承包权和使用权。评估人员对崔某某的地上物进行现场勘查并经崔某某签字确认。辽宁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崔某某地上物征收预评估明细表》,评估总价为50434元。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崔某某承包土地的地上物。在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崔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崔某某房屋、构筑物、苗木损失20万元。
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地上物损失80434元(地上物补偿50434元,直接损失赔偿30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行政强制拆除房屋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应当不少于房屋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同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奖励性承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因案涉土地已经纳入到征收范围,在案涉地上物被拆除前,被告已经组织评估机构对地上物进行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明细表,原被告双方均对预评估明细表中记载的名称、数量不持异议。因原告对预评估明细表中的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地上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因地上物已被拆除,评估对象已灭失,导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通过对现有的证据进行分析,被告与该区域内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均是同一时间范围内、同一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故其出具的《预评估明细表》具有合理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该《预评估明细表》的评估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434元较为合理。
因被告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之前已经发布《征收通知》,为鼓励和促进被征收户的签约积极性,以街道办事处确定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日期为起始日,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户3万元的奖励。该奖励属于行政机关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承诺的性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得到该项奖励。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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