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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决议
(一)关于股东的法定出席比例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指当召开股东会并且此次股东会合法有效之时,将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们所代表的对于公司而言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相加,其总量必须要达到法定标准。
(二)投票方式
1.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
(1)本人投票制,指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进行投票活动。
(2)委托投票制,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投票活动。
2.现场投票制与电子通信投票制
电子通信投票制通常只在独立董事或其他股东发起的征集投票权活动中使用。
3.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
(1)直接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体现的原则是公司法在公司决策过程和结果上遵循的传统多数决原则,这反映的理念则是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理念。
(2)累积投票制: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等同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同时这些表决权也可以被股东集中起来使用。
【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关系】
1.联系:两种投票制的基础都是“同股同权”以及“一股一权”。
2.差异:表决票数的计算以及具体的投向
(1)直接投票制意味着在股东会表决权被行使的情况下,针对某一决议,股东的投票方式只能限制为一种,即一次性、直接地将其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票数用于这项决议。
(2)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累加其选举的每位董事或者监事上的表决票数,即最终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的总票数的计算方式,是股东的持股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股东拥有两个选择,他不但可以选择集中其所有的票数然后统一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选择将这些票数以分散的形式投给多位候选人。
(三)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
1.普通决议:得到出席会议并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的决议类型,该绝对多数在我国的规定为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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