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媛)为落实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以及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9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业务规则》将第五条修改为:“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同时,《业务规则》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协会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下列分类名单: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公示其专业能力水平情况的保荐代表人名单;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协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并公布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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