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0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顺路赚点油钱、出于生计的考虑,一些私家车车主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加入网约车司机的大军,将用于“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改变成“营运”的网约车。如果私家车在跑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会如何裁判?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起“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央广网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供图)
买新车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发生事故遭拒赔
小李去年6月买了辆新车,并在当天投保了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去年11月至12月,小李多次使用这辆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媛介绍:“去年12月的一天,小李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了一单,送客完毕返程途中,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上积雪打滑,导致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小李因此受伤。”
小李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遭到拒绝。
赵媛说:“保险公司主张小李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运营性质的投保,小李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小李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私家车开网约车,“自用”时出事故,保险是否该理赔?
小李起诉到法院,并强调,在他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他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属于自用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对车辆进行全损处理。原告小李从事网约车业务,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
此案主审法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谢颖霞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小李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经营活动,而他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只要小李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了网约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他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虽然没有处于运营状态,但是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的改变。”
“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何理解?
单次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在车损险及三者险范畴下,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主要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应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综合使用情况为判断依据。小李从事网约车业务,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谢颖霞分析:“在案证据显示,小李驾驶的车辆在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某网约车平台的月均订单数大约有100笔,被保险车辆的使用频率远超过家庭的自用轿车,显然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小李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作为否认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理由,依据不足。”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如何认定?
小李所强调的,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是否成立?赵媛分析:“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但投保人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各个流程环节中在线确认保险信息及保险条款,并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否则无法完成投保行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以及投保完成后,均可以随时通过其收到的信息中的网络链接、预留的邮箱、使用的App等渠道查阅、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经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的文字均加黑显示,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由于小李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小李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法官的释明下,小李清晰地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最终本案以小李撤诉结案。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赵媛提示:“我们再次提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用黑体加粗、下划线等方式,引起投保人对特殊条款的注意,全面履行提示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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