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立法保护传统村落

大皖新闻2024-09-11 14:23:28  79

大皖新闻讯省政府将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9月1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保护工作

该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将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省人民政府将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被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将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标志牌

条例指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迁出。

此外,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为传统村落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

条例提出,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持传统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传统建筑可以按照最小改动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民俗项目的搜集、整理、研究,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记忆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库,为传统村落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传统建筑工匠职业等级认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工匠培训。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制度。

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延续村落特色基础上,统筹利用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文化资源,发挥资源的整体效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增加村(居)民收入。

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要求,优先安排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完善村落道路、供水供电、公共照明、通讯、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提升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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