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综合格斗女运动员遭男子强制猥亵,当事人徐女士接受采访时称:当时这名猥亵男多次伸手摸她,还试图亲她,当时很想打他,但怕把他打残废,所以最终选择报警,希望更多女生可以保护自己。据悉,该男子因强制猥亵他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其实,此事件是一件太平常不过的案件,但矛盾点就在于,一个女生在受到不正当对待时都不敢还手。那是什么造就了现在这样的状况呢?无非是“互殴”这两个字。
目前的情况就是一旦双方动起手来,派出所不会在乎到底是谁先动手,谁占理,而是定性为互殴,谁伤的重谁就要赔偿,甚至牢底坐穿。虽然这样对“武力”占优一方是一种约束,以免防卫过当,但这真的有必要吗?我们不应该让“恶人”受到应得的惩罚吗?
早前发生在青岛,由一场交通事故演变的美女狂扇男司机(退伍军人)耳光,而男司机始终不还手,其不还手的原因不言而喻。
小编认为“互殴”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脚吗?这不是让本该做成是否判断的执法人,可以用“互殴”这个理由来降低执法成本吗?把成本转嫁给了受害人吗?这样我们的社会就能变得更好吗?好人要忍气吞声被欺负才能得到正义的审判,但凡还手可能自己反倒成了“坏人”,这不是舍本逐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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