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租庸调制
唐代的田赋制度被命名为“租庸调”,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租”,乃是向人民分配可供耕种的田地,待其年老之时,仍需将田地缴还政府。在其获得授田的这段时期,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租额。这种“均田”制度,实际上是承袭自北魏时期。
均田制与古代的井田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井田制的田地是分别归属封建贵族所有,贵族们对所属田地拥有极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而均田制下的田地则完全属于中央政府,也就是整个国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均田制就像是在郡县制度框架下的井田制,然而井田制却是封建制度框架下的均田制。
井田制诞生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其与当时的封建贵族等级制度紧密相连。贵族们凭借着对井田的掌控,得以巩固自身的地位和权力。而均田制则是在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旨在通过国家对土地的统一分配和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均田制的推行有助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使更多的平民百姓能够拥有土地进行耕种,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劳动积极性。相比之下,井田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需求。
均田制和井田制都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井田制蕴含着封建等级文化的烙印,而均田制则体现了中央集权统治下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
谈到租额,唐代规定仅为四十税一,这一比例相较汉代的三十取一,显得更为优惠和减轻。汉代三十取一的租税制度,在当时已经被视为相对较轻的负担,但唐代的四十税一无疑更进一步减轻了百姓的压力。这种租税比例的调整,反映了唐代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的考量和对民生的关注。
“庸”所指的即是役,这是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劳役。在唐代的制度中,每人每年需服役二十天。而汉代每人每年的服役天数为三十天,唐代在此方面又做出了显著的减轻。这种减轻不仅体现了对百姓劳动力的尊重,也有利于百姓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例如,百姓可以利用节省下来的时间修缮房屋、照顾家人,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幸福感。
“调”属于一种土产贡献,要求各地人民必须将其所在地区的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而言,主要征收的是丝织物和麻织物。在《孟子》这部典籍里,早就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这三个项目。其中,“租”就相当于“粟米之征”,是百姓以粮食的形式向国家缴纳的租税;“庸”等同于“力役之征”,是百姓以付出劳动力的方式为国家服务;“调”则是“布帛之征”,百姓通过贡献本地生产的丝麻织物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这种赋税和劳役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不同朝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汉代面临着较为复杂的边疆局势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因此劳役天数相对较多。而唐代在经历了前期的发展和稳定之后,更加注重民生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繁荣,通过减轻租庸调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租庸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和民众的生活方式。对于农民来说,较轻的租税和劳役负担有助于他们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增加粮食和纺织品的产量。对于手工业者而言,“调”的要求促使他们不断提高丝织和麻织技术,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孟子》中对赋税和劳役的记载,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参考依据。唐代的租庸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这种传统理念,强调了国家与民众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人文关怀和公平原则。
中国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民的经济来源自然而然地主要依赖于土地。土地对于百姓而言,是生存的根本,是生活的保障。
唐代的租庸调制,其最为关键的用意在于“为民制产”。这一理念旨在务必让每一个民众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田地,如此一来,民众便能够向国家缴纳粮食。而耕种这些田地的主力毫无疑问是壮丁,由于拥有了稳定的土地资源,他们便能在农忙之余抽出空闲时间,为国家义务服役。
在农业社会当中,家庭工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中最为关键的当属织丝织麻。国家适当调收民众这一部分生产的盈余,并不会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太大的负担。
唐代的租庸调制,总体而言,相较于汉代的税额更加轻微,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轻徭薄赋的制度。并且,租庸调的各个项目划分得极为清晰明确,有田地才会产生租税,有身体劳动力才会产生劳役,有家庭才会产生调收。
这一制度的最高用意,在于使得拥有劳动力的人同时必然拥有田地和家庭。正因如此,对于政府所征收的这种相对轻微的税额,民众将会认为易于承受,不会感到痛苦。
汉代虽然也重视农业,但在赋税和劳役制度上,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和合理的地方。而唐代在继承汉代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改革和优化。唐代统治者充分认识到,只有让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租庸调制使得百姓能够拥有稳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环境,减少了社会的动荡因素。当民众感受到生活的安定和政府的关怀时,他们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生产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这种轻徭薄赋的制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家庭手工业的繁荣。农民能够安心耕种,提高土地的产量;家庭手工业者能够精心纺织,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这不仅满足了国内的需求,还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和贸易的发展。
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民本”思想,唐代的租庸调制正是这种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它反映了统治者对百姓的关爱和尊重,也传承了中华民族重视民生、关注百姓福祉的优良传统。
唐代账籍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即便从北魏的均田制开始计算,其存续的时期实际上维持得并不长久,并且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并不彻底。
要知道,在北朝乃至初唐时期,在全国各地,均广泛分布着众多的大门第豪族。这些豪族势力强大,在地方上拥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他们依旧掌握着大量的土地资源,形成了一种土地集中的局面。
即便是这种并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难以长久地持续下去。在推行了一段时期之后,便遭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和破坏,最终完全崩溃。
当时的社会阶层固化较为严重,大门第豪族凭借着其深厚的家族底蕴、政治关系和经济实力,能够巧妙地规避均田制的约束,不断蚕食和兼并土地。例如,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将原本应分配给普通百姓的土地纳入自己的囊中,使得均田制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
中央政府在与这些地方豪族的博弈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豪族在地方上的势力盘根错节,有时甚至能够影响到地方官员的决策和执行,导致均田制的推行难以落到实处。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均田制在分配土地时的局限性和不灵活性,无法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加速了其崩溃的进程。
传统的门第观念和家族传承意识,使得豪族们极力维护自己对土地的占有,而普通百姓在这种强大的社会压力下,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土地权益。
依照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来论述,租庸调制之所以能够得以推行,其关键全然依赖于“账籍”的精心整顿。
在唐初时期,人口册的编制极为完备和严密。从小孩呱呱坠地开始,一直到他长大成人,再到年老寿终,每一个阶段都被详细地登载记录。当时的这种户口册被称之为“籍”。全国的户口依照各自的经济状况被细致地划分成了九个等级。
此项至关重要的户口册,同样需要制作三份,其中一本留存于所在的县,一本呈送至州,还有一本则要上交到户部。政府征收的租、调,完完全全是以户籍作为根本依据的。
“账”指的则是壮丁册子,在本年度就预先确定好下一年度应当承担课役的具体数目。这便是庸的依据所在。按照唐代的制度规定,每年都要重新编制一次壮丁册子,也就是“账”;而户籍册子则是每三年重新制作一次。每一次的重新编制被称为“一比”,这是因为新编制的簿账可以用来和上一期的进行对比核对。
这种频繁更新和严格对比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及时掌握人口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例如,通过每年更新壮丁册子,可以准确了解劳动力的增减情况,从而合理安排劳役;而每三年更新户籍册子,则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为调整租调提供依据。
完善的账籍制度使得政府的税收和劳役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它避免了富户逃避赋税、贫户负担过重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在当时的条件下,完成如此大规模、高精度的账籍编制和管理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各级官员的认真负责和百姓的配合,同时也依赖于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存储手段。
唐代的账籍制度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前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来。它既继承了以往对人口和土地管理的重视,又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进行了创新和优化。
唐制规定,州县需要经常保存五比的账籍,户部则通常要保存三比。如此一来,地方在面对户口壮丁的变动时,可以进行长达十五年的查对,而户部也能够查核到九年之久。
不得不说,这一工作的复杂程度和繁琐程度是相当高的。户口存在着异动的情况,田亩有着归还和授予的规定(男子十八岁时授予田地,六十岁时作为老人要将田地归还官府)。像这样幅员辽阔的一个国家,要进行普遍、经常的调查、登记、改动以及校对工作,哪怕是一丝一毫都不能出现疏忽与模糊的情况。
要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来予以维持,否则的话,要想长期保持而不衰落是极为不容易的。况且,唐代很快就步入了太平、治安良好、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在那个时候,人们不免会觉得一些小小的漏洞是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比如,某一家中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老人,其名字没有被及时销去;小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却没有添列到新丁的名单之中;新授予的田地,依旧顶着补充旧人的名字。像这类偷懒马虎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然而,正是这些看似细微的问题,成为了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为关键的原因。恐怕还没等到出现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的情况,租庸调制早就因为这些问题而崩溃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松懈。至于地方上那些豪强大门第从中故意舞弊,阻碍和干扰此项制度的顺利进展,那就更是不用说了。这些豪强大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破坏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得租庸调制无法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行。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更多的利益诱惑和权力争斗。在这种背景下,原本严谨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变形走样。
从管理机制的层面分析,尽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使得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
从人性的弱点出发,当人们处于安逸富足的环境中时,容易放松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从而导致制度的执行力逐渐削弱。
就账籍制度而言,从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每一项制度的推行与持续施行,必然需要有一种与之相匹配的道德意志以及服务忠诚的精神力量贯注其中。否则,仅仅有法律条文,是无法自行有效实施的,即便法律完善、意图美好,最终也终究是徒劳无功的。
而且,任何一项制度,都必定会与其他的制度产生相互的作用和影响。所以,凡是一项制度的建立,绝对不是此项制度能够单独成立和运行的。
再说此项制度,它的用意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类似于现代所提及的“计划经济”。这需要全国的民众,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壮丁都能被照顾到、计划到。在近代,大规模地运用科学统计的方法,在交通便利、信息传播迅速灵活、印刷术便捷的情况下,尚且会感觉到存在困难。
而在古代,交通极为不便,政府的组织形式简单,纸张价格昂贵,书写也不方便,这些无一不是巨大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户口的登记逐渐变得错乱不堪,这项制度也就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又改换成了“两税制”。
唐代的租庸调制,可以说是终结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承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辟和疏浚了此后自由经济的先河。
古代社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信息传递缓慢,难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户口和土地情况的及时、准确掌握。同时,由于政府组织架构相对简单,缺乏高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使得账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和失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原有的租庸调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而两税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民众更多的经济自由,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古代的经济传统往往受到儒家思想和封建礼教的影响,强调土地的平均分配和国家的严格控制。而两税制的推行,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对个体经济自由的重视开始逐渐显现。
唐代租庸调制向两税制的转变,是历史发展、技术进步、经济变革和文化观念转变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最初起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乃是由当时负责掌管财务的大臣杨炎精心策划而成。自那时起,一直延续到当下,中国的田赋制度,从大体上来说,依旧还是沿袭着这一制度。因为它一年分别在夏秋两个季节进行收税,所以被称作“两税”。
此制度与租庸调制的差异,最为显著的地方,依据唐朝时期人们的阐述,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意思就是说,哪怕你从江苏迁徙到湖北,也会如同湖北本地人一般,不会区分你是主人还是客人,只要在当下居住于这个地方,就会被纳入这个地方的户口册。像这样的规定,使得人口的流动迁徙,相对而言变得更加自由了。
再者还提到“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也就是说,你拥有多少田地,政府就会依据这个数量向你征收相应的租税。如此一来,诸如义务劳役等各种各样的负担,也得以解放了。这不得不说是此制度所带来的好处。
然而,在两税制下,政府不再授予田地,民间的土地兼并可以自由进行。所以,两税制一经推行,便彻底打破了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那种一贯追求平均地权、归还和授予田亩的做法。这样的一种解放,一直持续到清代,都始终容许田亩能够自由地买卖、自由地兼并。
两税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阶层的构成。土地兼并的自由使得富有的地主阶层势力进一步壮大,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可能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从而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
田亩的自由买卖和兼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从长远来看,过度的兼并也可能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土地的分配,减轻了管理的负担,但也可能导致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削弱,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和风险。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审视,古代中国一直强调土地的平均分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两税制的出现对这一传统观念产生了冲击,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的重新思考。
唐代的两税制虽然在某些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进步,但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多面的影响。
这一制度与古代的制度相比较,确实存在着它自身的缺陷和问题。依据当时普遍的看法和意见来说,租庸调制的三个项目区分得十分清晰明确,而现在将它们归并整合在一起,虽说在办理手续方面显得简单了些,但是随着时间的长久延续,人们逐渐忘却了当初这种化繁为简的缘由和初衷。
当遇到政府需要用钱,需要征调劳役的时候,又难免要增添新的项目。然而,这些新的项目实际上原本早就存在,只不过已经并入到两税当中进行征收了。如今再次将这些项目加入进来,岂不是等同于加倍征收!这便是税收项目不够清晰明确所带来的弊端。
而更为关键和重要的,则在于这一制度中关于规定租额的这一方面。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有关田赋制度,从最初的井田制一直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的租额,都是由政府进行规定的,向来都是保持一律平均的状态。
例如汉代的制度规定是三十税一,而唐代的制度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种平均租额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平均租额的制度设计旨在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它使得无论土地肥沃还是贫瘠的地区,农民都能在相对公平的税负环境下从事生产。
固定且平均的租额有助于农民对生产进行规划和预期,减少因租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政府治理的视角审视,统一规定租额便于政府进行税收管理和财政预算,提高行政效率。然而,两税制在租额规定方面的改变,打破了这种传统的平均模式,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税负差异加大,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两税制在简化税收手续的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项目不明晰和租额规定变化等问题,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毫无例外,皆是如此。然而,两税制却将这一延续已久的传统,也就是全国各地的田租按照同一规定数额进行征收的那一项重要精神,无情地废弃了。
在以往的旧制度中,首先明确规定了田租的定额,然后政府依照这个定额进行征收,接着再把通过这种方式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以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
但两税制对于田租额的规定方式,则更像是“量出为入”的。因为当时杨炎制定这一制度时,乃是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也就是唐代宗的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作为标准,进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度。
像这样的做法,在政府的征收手续方面,确实是简单省事了许多,能够有效地避免每年都要进行调查统计垦田数量和户口册等各种各样的繁琐麻烦。
但是,随之而来产生的弊病却是极为严重的。正因为如此,就演变成了一种硬性的规定,随意随地进行摊派,从而不再存在全国统一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征收方式,违背了公平原则,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因为过高的摊派而抑制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在另一些地区,又可能因摊派不足而无法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影响公共服务的提供。
不统一的租额和税率会加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引发民众的不满和社会动荡。特别是对于那些遭受高额摊派的地区,农民的生活可能会陷入困境,从而激发社会矛盾。
这种随意性较大的税收制度削弱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得民众对政府的治理能力产生质疑,不利于政府的长期统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