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自然人股东甲总拿出10%股权转给一家控股公司,平价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何计算?
答复:甲总实收资本1000万元,拿出10%平价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价格100万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并不具有合理理由,税务局核定价格。
核定价=净资产*10%=(1000+3000)*10%=400万元
即便是核定了,核定价格也没有超过当初的投资成本500万元,因此这次股权转让,虽然账面上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也没有个税风险。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涉税误区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及时履行有关纳税(扣缴)申报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不时有人因不了解政策等未及时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下面一起来看一下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涉税误区。
误区一: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
政策规定:
股权"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并不是只有主动出售股权才是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误区二:月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收入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误区三: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自由协商确定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目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误区四: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的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误区五: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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