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黄莉玲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起供水领域垄断案件。
涉案自来水公司来自广西上林县,这家公司利用其在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强行限定用户接受保底收费,将自身运营成本转嫁给用户,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罚没约18.75万元。
据悉,涉案公司全称为广西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六仙自来水公司”),2023年3月13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对经营农村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
南宁市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由六仙自来水公司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六仙自来水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00%,独享供水服务的垄断经营权。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户只能从六仙自来水公司处申请用水,对六仙自来水公司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经查,2008年8月至2023年3月,六仙自来水公司在用户提出供水申请时,通过要求用户填报预先设置的格式用水业务申请表,以“用户自愿”的形式要求用户无论是否用水,最少按照底数8度(1度=1立方米)计量缴费,否则不予开通用水。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六仙自来水公司在该申请表上使用了“自愿”“愿意”等词,但由于六仙自来水公司在供水服务市场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支配性,其实际用户并无选择权,只能接受六仙自来水公司提出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保持供水安全标准,按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规范供水档案管理,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这一规定要求运行管护主体必须按照计量收费。
广西市场监管局认为,六仙自来水公司以用水户少,维护成本高为由,通过设置“愿意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等通水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具有正当理由,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
此外,由于六仙自来水公司在其供水范围内独家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用户为能正常通水,只能接受“按照底数8立方米计量缴费”的要求。六仙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加重了用户的用水成本,增加了用水负担,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后,广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六仙自来水公司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788.18元,并按2022年度销售额2%予以罚款33666.8元,本案罚没款金额合计18745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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