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关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的内容,根据相关的案例,可以总结出关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及其后果:
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2015)新民二终字第92号(2020)甘01民初402号(2018)京04民初379号。
违约责任: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除了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2020)甘01民初402号(2020)皖01民初910号(2019)京02民终7932号。
具体来说,这些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预期时间足额缴纳出资、未足额缴款或存在逾期出资等情形((2018)京04民初379号(2021)京民终143号(2019)津0102民初2669号(2021)鲁0692执异2号等)。
在实践中,法院支持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并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缴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2015)新民二终字第92号(2018)京04民初379号(2020)皖01民初910号(2021)京民终143号等)。
赔偿计算:
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年利率(2015)新民二终字第92号;
在一些案件中,逾期出资的股东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2021)京民终143号;
某些案例中,法院未支持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而是依据出资份额、股东出资额、日息利率和逾期天数等因素来确定损失计算公式(2021)京民终143号;
对于原告要求股东赔偿逾期出资损失的请求,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2020)甘01民初402号(2019)津0102民初2669号。
其他责任:
除了利息损失,股东可能还需要承担因逾期出资造成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2021)京民终143号;
法院在判决中会考虑股东是否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桂02民终3032号;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23)浙01民初1591号。
综上所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仅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额,还需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责任的计算方式和范围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174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