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反恐”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若出于猎奇、炫耀等心理,通过微信、QQ等软件转发、分享涉恐视频或链接,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构成涉恐犯罪。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7月至11月,李某为寻求刺激,在境外网站观看某类视频并在下载后经压缩加密等操作上传至个人网盘。其间,李某将上述压缩包的网盘链接发布在境外非法网站上供网站其他用户下载。侦查机关远程勘验发现,李某发布的视频和图片下载量逾2100人次,经认定,其中4部视频属于暴力恐怖视频,140余部视频、160余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李某将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及淫秽视频、图片压缩后上传至个人网盘,并将网盘链接发布在网站供他人下载,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数罪并罚。鉴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不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动机,只要认识到宣扬的视频包含以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并进行转发,就可能构成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对视频的数量、长度没有要求,只要涉案视频系暴恐视频,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中转发、分享暴恐视频链接(该链接有效、能够播放),或下载对应的暴恐视频,都可能构成犯罪。
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8年修正的《反恐怖主义法》,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对行为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高人民群众“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共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浏览网站、观看视频,是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也要学会辨别视频内容,不盲目跟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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