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洗钱罪”规定的一种方法。很多朋友向我们咨询该认定对国内普通虚拟货币交易者有啥影响?
首先,洗钱罪只是针对特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才构成洗钱,除此之外对其他犯罪所得、所得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构成犯罪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普通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遇到这七类犯罪所得的概率不大。
其次,洗钱罪的“情节严重”是洗钱数额在五百万以上,且具有多次洗钱或不配合致使赃款无法追缴或造成损失250万元等情节之一的。交易五百万以上,普通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也很难达到。
再次,实际上,本次只是进一步明确,在此之前如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转移特定七类犯罪所得,构成犯罪的,罪名就是洗钱罪;随着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越来越多,纳入就显得很正常。
最后,本次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是洗钱的一种方式,更多的可能是对币圈跑分者和部分涉及其中交易金额大商家增加一个新罪名,对普通的虚拟币交易者影响不大。
对此,大家又有什么看法了?欢迎大家多关注币圈徐律师,多多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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