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马来西亚华裔女子沈可婷正常驾驶汽车,在马来西亚柔佛新山内环公路上与一群蚊型自行车少年相撞,导致8死8伤。
据调查结果显示:沈可婷没有任何不当的驾驶,没有违反交规。
而这些少年违法改装自行车,把公路当作游乐场,没有刹车和车灯,没有护具且逆行,肇事路段是非法的自行车场地。
即便后来沈可婷面临着多次的起诉,可最终也是被判无罪释放。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因为谁是过错方显而易见的。
这一群少年完全无视道路安全,把自己的生命交给了别人,这又怨得了谁呢?
而沈可婷遵守交规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着,遇到这些突发的情况,其实也很难避免了。
但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发就是:谁犯错,谁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把这个场景挪回到国内,是否也适用呢?
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小孩骑行被碾压一事,司机正常行驶着,可最后却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送检方了,后续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把这两个案例对比看了,才发现其实我们在这一块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判断事故得先根据有无过错原则,显然路段没有开放通行,不管小车还是自行车,都已经上路了,这一点至少两方的责任是平等了。
可司机是正常行驶着,小孩年龄不足骑行上路,摔倒,自己父亲照看不到位,团队安全管理没做好,才导致了事故发生。
那由此可见,小孩本身的过错及问题更大,甚至主要责任都在自己这里。
由此判定小孩及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有什么问题吗?
而交警作为判断事故的裁判员,居然不出具责任认定书,把问题抛给了法院以及当事人,就是不想淌这一浑水了,可你们是专业的,怎么能沉默呢?
更何况你们的态度及证据,将会直接影响到后续案件的发展,所以该出手时还是得出手。
既然案例如今已经转移了,我们就接着观察判决的结果。
但有了马来西亚这个案例在,相当于是给了个教学模板,至于能不能照此判决,还很难说。
我想最坏的情况无非是扣分罚款和人道主义赔偿,若是真的判决入狱,那就真的滑天下之大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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