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居民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2012年启动试点,从2015年全面实施到今年已经进入第十年。大病保险建制10余年来,累计惠及上亿患者,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近万亿。2023年,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共有1156万人,人均减负7924元。
从制度建立开始,大病保险制度就不需要单独申请参保,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是大病保险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缴费。也就是说,近10亿居民医保参保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在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即时结算,自动享受相关待遇,无需专门申报。
同时,国家持续完善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设置,对困难人群进行精准倾斜,为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作出积极贡献。目前,国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从制度建立之初,大病保险始终坚持鼓励市场参与,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创新建立健全医保社商合作新模式。目前,全国90%以上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不仅激发了商业保险市场活力,也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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