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税一稽处〔2024〕106号
王**: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7月11日对你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17年至2022年取得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造成2019年至2022年少缴增值税合计1,566,424.48元、2019年至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24.85元、2019年至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3,496.37元、2019年至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5,664.24元、2018年至2022年少缴房产税2,709,544.26元、2018年至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4,834,566.01 元,合计921.44万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你应补缴2019年至2022年少缴增值税合计1,566,424.48元、2019年至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4,824.85元、2018年至2022年少缴房产税合计2,709,544.26元、2018年至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834,566.01元,合计近917.53万元;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应补缴2019年至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3,496.37 元。
(三)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19年至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5,664.24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087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