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重庆忠县作为普法宣传的需要准备召开一场公审大会,枪毙一批死刑犯,以儆效尤。公审大会地点选在一个篮球场,考虑到死刑犯只有7人,人数过少缺少气势和氛围,忠县法院和公安局合计,决定从在押的非死刑犯中拉出15个人来溜一圈,增加气场。
公审大会当日,这22名参加公审大会的罪犯一大清早就被提出牢房,五花大绑后在背上插上写好姓名和罪行的木牌,膝盖处绑上一小段麻绳,不妨碍走动,但限制奔跑。
最后,狱警用事先准备好的,不易察觉的细绳把这些囚犯的裤腿扎得严严实实。为什么扎裤脚呢?目的是让屎落在裤裆里,外表光鲜。
无论罪犯当初有多么穷凶恶极,上至八十岁老太,下至襁褓中的婴儿都下得了手的人,濒临死亡之际,无一例外会产生极度的恐惧和紧张,这种精神状态会加速人体多巴胺等激素的分泌,而这些激素一旦过量,会造成括约肌失效,大小便失禁,甚至发生射精的现象。
这些污秽之物沿着双腿而下不仅会弄脏车辆、现场,也会给押送人员带来诸多不便。临场给囚犯换裤子,那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所以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干脆把他们的裤腿扎起来。这样即便拉了也是留在他们自己的裤裆和裤脚中,不会四溢,不会影响他人,不会人尽皆知。
这些准备工作处理完毕之后,狱警给犯人们喂食食物,绝大多数人这个时候是没有胃口的,象征性吃两口。最后步骤是由当地的法医出手,在所有犯人脸颊两边各注射一针药剂,目的是麻痹他们的脸部神经,防止他们在公审大会或行刑过程中乱喊口号。
试想一想,如果这些人“拼着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在公审大会上歇斯底里乱喊乱骂,扰乱会场和秩序,预期的教育效果必大打折扣;如果这些死刑犯在行刑过程中突然高喊我党万岁,我们的战士开不开枪,不开枪是不行的,但开枪击毙,这样产生的影响会有多恶劣、讽刺和荒诞啊。
再往前是没有这些药物的,为了防止犯人乱喊,一般使用的是用铁丝勒住犯人的嘴巴。这种方式对双方都不好,犯人受罪,司法机关仪态不佳,有虐待犯人的嫌疑。
当日公审大会召开时,押送人员从身后抓着犯人的手臂使劲往上抬,迫使犯人不得不弯腰低头,表示伏法。忠县法院院长陈泓鹏慷慨陈词的声音经过扩音器传递到会场每一处,现场观众群情激昂,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口号声翻江倒海,响彻云霄。
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大会结束,踌躇满志的陈泓鹏院长大手一挥,一锤定音,宣布“判决生效,立即执行死刑。”
那个年代死刑执行现场虽然不能靠近,但可以围观,因此为了增加教育效果,不少企业、工厂会专门组织职工到现场观看。因此大会结束时比开始还热闹,大家一窝蜂地骑自行或跑步跟着押送车,赶到刑场看枪毙犯人。
那个年代娱乐项目少,观看死刑执行是一个热门项目。现在不行了,主要原因还是随着相机、手机的普及,自媒体太发达。
死刑执行一般在中午时分,古代叫午时三刻,烈日当空,阳气旺盛,可克制鬼魂,防止邪灵入体。
另外一边,15名陪杀场的人犯被押送回拘留所,按照名字送回牢房后,公安局这时发现怎么少了一个。弄丢了或被犯人逃跑了的这种事情,从古至今都不是一件小事,今天这事搞不好弄巧成拙还要挨处分。
公安局这边没敢声张,赶紧内部排查。瞒上不瞒下,能在下面把问题处理了的,就不要往上报了,这是普世的潜规则。
经过排查,很快发现问题出在公审大会结束后法院那边少移交了一个人。公安局这边赶紧致电法院说明情况。
“不会啊,怎么会少了一个呢?我们一定鼎力相助,立刻排查问题出在哪里?”接到电话的法院院长陈泓鹏挺纳闷的,挂上电话,他突然一拍大腿,站起来就跑,“坏了,快,到刑场去。”
刑场这边,此刻这次死刑执行的现场负责人满头大汗,脸色苍白,想死的心都有了:“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送到刑场的犯人意味着就是死刑犯,属于要被枪毙的,因此负责人没客气,一个接着一个拉出来全给毙了。枪毙完成后核对人数,怪事发生了,居然多枪毙了一个。现场负责人这才反应过来,想到刚才的异常状况,相对于其他几人的麻木和逆来顺受,其中一人押送过来后一直呜呜直叫,拼命挣扎。
现场负责人因此还让人先把这个“闹事”的人犯优先枪毙了。
陈泓鹏驱车赶到现场时,黄花菜都凉了。陈泓鹏用战栗的手臂指着现场负责人怒吼:“行刑前的身份核对你做了没有?”现场负责人不敢回应,低着头,额头豆大的汗珠直冒。
“为什么不遵守规定?”陈泓鹏气得一脚将他踹倒在地上。
这时执行枪决任务战士的带队领导进来,见此情景一时尴尬了。陈泓鹏见此情景不便解释,也不知道如何解释,深吸一气,问道:“你有什么事吗?”
领队说:“我们的战士一身血污,需要回去清洗,你们这边一直没下达收队指令,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状况,所以过来问一问……”
陈泓鹏赶紧回答:“辛苦你们了,不好意思,你们可以收队,先回去清洁。”
看到这里你不禁要问,枪毙犯人不是打仗,怎么会搞得一身血污,怕血溅到身上就远距离开枪啊,那不就行了吗,血能飞溅多远?
你以为人人都是神枪手啊!
在我国,负责执行死刑的人员最开始是公安战士,到1982年改由新组建的武装警察来执行这项特殊的任务。
那时关于执行死刑的武警部队一直流传着五项规定:
第一个传闻是和平时期为了鼓励武警战士担任这项任务,每枪毙一个罪犯将获得一个三等功。
实际上这个传闻是假消息,不成立的,执行死刑犯是武警的一项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就是日常工作,你会因为普普通通的日常工作受到嘉奖吗?这显然不可能。我国每年要枪毙多少犯人,如果个个枪毙一个犯人就能获得三等功,这让军功章也变得太廉价了。
第二个传闻是执行死刑的武警战士全凭自愿原则,可以拒绝。
和平时期,执行死刑任务的战士,往往是第一次杀人,心理压力非常大。因此除了在军事方面具有很强的素质,如枪法准以外,还需要有很强的心理素质,不是谁都可以执行的。被选中的战士往往都是军营中各方面出类拔萃的战士。
至于自愿原则,那是你想多了,部队里面军令如山,谁敢违背。当然你可以装病或采用一些搅屎棍的手段刻意避免,但你要清楚这样做的后果,你逃避的结果是毁掉自己的职业仕途。因此当任务分派下来时,除非家里有矿,没有人会拒绝或敢拒绝的。
第三个传闻是枪毙死刑犯的武警战士在执行任务时全部统一佩戴口罩和墨镜,禁止露出真容,防止被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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