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可以开处方吗?
8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关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建议》的相关内容,指出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但也表示,结合我国国情,将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赋予护士处方权是近年来医疗系统的一个热门话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龙倜就建议,加大护理人才培养投入,优化课程设置,并优化专科护士的培养和使用,探索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部分发达国家已经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我国的一些城市也进行了尝试。”
确实,部分地区已进行了试点探索。比如2017年7月,安徽省卫健委印发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处方。今年1月1日,《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部分专科护士经授权后,可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这意味着深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赋予专科护士部分处方权。
根据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但这是狭义上的处方,这类处方有统一的式样、内容、颜色,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广义上的处方,应该理解为诊疗方面的决定权,包括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药品领取单等。可以看出,上述地方赋予护士处方权的尝试,与《处方管理办法》并不冲突。
然而,即使是部分护士获得广义上和有限度的处方权,意义也非同小可。医护虽然需要明确分工,但分工过于僵化也会带来不便。比如在处理伤口时,倘若只能先由医生开外用药品,再由护士处理伤口,就会增加很多周折。让经验丰富的护士直接填写药品领取单,可让伤口处理既便捷又安全。护士有为患者提供饮食、运动、疾病健康教育等职责,赋予护士相应处方权后,也可使护士更好地履职尽责。
另外不得不提的一点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居家护理需求也在持续增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服务模式发展迅速,护士单独在外为患者提供专业服务的现象日益普遍,假如护士在外检查、治疗、使用常规外用药时均需医生开处方,就难以施展手脚,影响服务效率和效果。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能更好地顺应人口老龄化和护理新模式。
据介绍,全国注册护士总量超过563万人,且在以平均8%的幅度逐年增加,每年约有30万新生力量进入到护士队伍,护士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既有利于挖掘护士队伍中的优秀人才、进一步提升护士队伍整体服务水平,也能减轻医生压力,缓解医患供需矛盾。
国家卫健委的表态,在强调原则的基础上,也给出了探索的可能性。不妨鼓励更多地方试点赋予护士处方权,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可供借鉴推广的模式,让更多护士能够经此途径施展才干、体现价值,让更多患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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