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连云港的一则案例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相关内容也上了今天的热搜。
高三女生小玉(化名)因逆行导致行人潘某某死亡,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然而,在检察机关的审慎考量下,最终决定对小玉作出不起诉处理。
今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高三女学生小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学校,为了节约到校时间,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当日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潘某某受伤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小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结合小玉在事后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妇联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阐释了对高考考生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意义,并对小玉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来自灌云县妇联的听证员孙芹发表听证意见。
经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有网友将“不起诉”与“逃脱法律制裁”划上了等号,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需要强调的是,“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或姑息。轻罪不起诉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不处罚,虽然免于刑罚,依然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对于一些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并不是“一放了之”,依然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以这起案件来说,肇事者虽因被害方家属的谅解获得不起诉处理,事故的惨痛教训却值得牢记。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核实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住建、交警、教育、城管等职能部门,就加强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召开圆桌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并就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备齐环卫安全作业装备、科学设置路灯照明时间等方面达成共识。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
据报道,小玉已被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录取,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她向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去信息,表达了感谢。
极目新闻:别因温情结局忘了惨痛教训
对此,极目新闻评论道,这个结局体现了温情的一面,受害人家属的大度让人感佩。轻罪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可以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法理情的相统一,也有利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处理值得肯定,因为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如果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获刑,她的人生轨迹就有可能从此改变了,不起诉能起到教育与感化的作用。这个不起诉,受害者家属能接受,社会也能接受。案子既“办得准”又“说得清”,就无可非议。
但也要看到的是,轻罪不起诉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不处罚,虽然免于刑罚,依然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对于一些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并不是“一放了之”,依然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以这起案件来说,肇事者虽因被害方家属的谅解获得不起诉处理,事故的惨痛教训却值得牢记。
这起事故中,小玉骑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这是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危险的行为,会危害到交通安全。这个教训值得小玉本人以及其他人吸取,因为不是每起事故都会有不起诉的幸运,只有安全才能回家。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诸如,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职能部门整治了相关安全隐患。这一点非常难能可贵,体现了从“治罪”向“治理”的转变,旨在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女生高考前撞死人获谅解后未被起诉,这个结局显得很温情,但事故的教训却值得当事人牢记一生。有网友说,以后在人生的路途中,要记得敬畏规则,尊重规则,别因逆行而酿悲剧。这个话值得小玉听进去。(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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