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疾控41名公开招聘人员被清退 专家: 如无法入编应以备案方式保护聘用关系

央广网2024-08-19 20:42:13  101

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关灵子)近日,河南平顶山汝州市疾控中心清退公开招聘的41名事业编制人员一事,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这41名考生包括13名社会考生和28名汝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非在编职工考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后,于今年2月进入汝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在入职4个多月后却接到单位领导“考试作废并要求其自愿离职”的口头通知。

汝州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员曾对媒体表示,招聘条件存在“内部照顾”的情况,要不就是招聘时有些条件放宽了。

8月17日,“健康汝州”发布情况通报称,汝州市疾控中心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方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限制性指定性报考资格条件等问题,违反了人社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该次招聘方案无效,招聘结果被作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违规行为受到了严肃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此,记者查询人社部官网得知,早在2017年,人社部就印发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明确了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及处理规定,并对违纪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其中提到,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等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5条(人社部官网截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该案涉及的首要问题不是考生违规问题,而是招聘单位的违规问题。若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5条列举的前两种情形,应当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

记者发现,就当事人所反映的“关于清退一事,招聘单位没有提供任何文件”的做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指出,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官网截图)

此外,李海明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13条、第31条的规定,招聘计划须核准,如果不能改正这一点,则应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针对网友们普遍关注的“被清退的人将作何安排”“考生谁来负责”的问题,李海明表示,在本案中,为了保护已经入职受聘者的正当利益,应区分内部的核准(备案)行为和外部的公开招聘行为,在无法核准入编的情况下,也应该通过备案促成并保护本次公开招聘下入职受聘所形成的聘用关系,保护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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