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投行收费标准收紧, 券商再次被重锤

新浪财经2024-08-18 09:31:18  106

券商行业感觉是屋漏偏又逢阴雨,在之前一系列强监管措施刚刚落地之后,对于券商的发行上市辅导的收费标准,又进一步地收紧了。

感觉这一次有点天塌了的意思,因为一则这是由国务院发文,二则对上市发行服务收费的规定,是全方位无死角的覆盖,史无前例的严格,不仅禁止中介要求“上市奖励费”,而且企业上市以后,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奖励必须追回。

近日,司法部官网发布通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梳理了一下文件,核心内容大概有如下几条。

一是关于投行的收费标准。

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这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合理定价,与发行和募资脱钩。

规定首先明确收费定价要合理,要对企业上市项目进行成本分析。今后项目成本是基本的定价依据,券商可以有收益但是不能太离谱。

另外一方面,可以根据对项目服务内容和进度收费,比如券商可以按照财务顾问、股改、辅导、报送材料和审核、发行募资等阶段收费,但是收费不允许和是否发行成功,以及募资金额挂钩。

以前券商收入的大头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的奖励提成,有些项目的奖励资金高达募资总金额的10%,现在这块收入没戏了。

二是会计师和律师同样按照这个标准收费。

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

三是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收费从严监管。

为了防止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三是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个规定估计会引起不少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恐慌,怕被追索。关于这个大家可以放心,按照政策通常的做法,肯定是既往不咎,过去的过去了。

这个规定会从政策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政府给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奖励,不会被追索回来的。

我突然想起来,这两年有一些企业把注册地址从北京、深圳等地迁址到了中部地区,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给企业上市奖励的金额很高。

根据一个地方的政策规定,当地企业如果上市,省市两级的奖励高达1200万。

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上市企业奇缺,1—2年才出1-2家,地方政府对公司上市那是求贤若渴,倾囊相助的心情。

这个规定出来以后,那些迁址的你IPO企业估计有点蒙逼,这岂不是兜兜转转地白折腾了。

看来老板们今后对政策套利的事情,还是要谨慎操作。显然,在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思想指导下,各地区之间的政策套利空间日渐逼仄。

四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规定提出,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这一条规定估计很多人可能不会太在意,其实这一条相当重要。

因为这一条的信息披露如果不全不实,同样会被列入信息披露不实、虚假陈述的范畴,那么一旦被发现没有如实披露,无论是对于发行人,还是对于各个中介机构后果都很严重。

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不公开的约定。

五是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罚。

规定提出,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个人违反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总结一下,这个规定对券商行业的冲击肯定不小。

关于投行保荐收入的定价标准,之前都参考国外行业惯例,明确以上市和募资金额为激励导向的收费标准。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越多,券商收入就越高。

比如一个募集资金100亿的项目,券商估计可以分走3亿-5亿元,你说这种定价,是不是合理,确实不好下结论。

如果仅仅从一个项目上市保荐工作的成本构成来看,主要成本不外乎就是这个项目组成员的人头费、差旅费、加班费、材料制作、公关费、必要的调研费用等等,收入肯定远远大于成本。

但是在成本之上,要给券商加成多少收益,那就不好说了。

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券商投行收入的规模会明显下降。与此同时,不少投行人员的收入,估计又要继续下降了。

更为重要影响的是,这个规定会导致企业方付费更加谨慎。以前券商收费的大头是在IPO以后,所以前期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不会太多。

现在券商不能够以IPO为结果去定价收费,那么前期费用估计就会多收一些。这样一来企业就不乐意了,毕竟八字没一撇的事情,企业都不愿意在前面多付费用。所以这种合作的达成率,也会大大下降。

由国务院出面发文,对券商和中介机构上市服务的收费做出规定,这是很少见的事情。这是在充分发挥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建设,坚决摒弃西方金融的那套模式。

所以金融行业的人,特别是领导,如果不换思想就换人。有的时候,可不是简单换人的事情,有没有事,你自己心里清楚。

最近掀起的券商反腐行动,一个非常重要的ZZ意图,就是在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开路铺桥。

可以想象,金融行业的羞耻感再次被强化了。业内估计哀嚎再起,唏嘘不断,大伙一定感觉这一次自己又被重锤了。但是你哪里知道,也许更多的重锤还在后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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