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以不符合消防安全等为由,拒绝向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物业管理,判决物业公司出具相应同意安装证明。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小区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诉请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法院称,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电动汽车和锂电池、光伏产品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067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