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被坠落树根砸中身亡案”一审宣判

大皖新闻2024-08-13 09:20:51  123

九派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树根坠落致高中生小区内被砸身亡案”一审宣判,柳州柳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8月12日,被害人家属向九派新闻表示,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接下来会向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

去年5月,一名高二学生驾驶电动车经过广西柳州一小区某栋楼底时,被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根砸中,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柳北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2023年5月21日15时40分许,分局接报警称,北雀路一小区某楼栋下有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昏倒。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高空坠物系从该小区住户韦某家露台坠落,砸中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该栋楼下的被害人,随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被害人家属告诉九派新闻,因抢救无效,被害人于去年6月9日死亡,离世时17岁,是当地一所重点高中的高二学生。

2024年4月19日,此案在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庭上,相关方围绕被告人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高空抛物展开了辩论。

在起诉书中,柳北区检察院称,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发当日,韦某在家中5楼楼顶露台将桂花树挖出,准备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中。15时许,他将桂花树桩(高度1.05m、重17.265kg、最粗处直径10.83cm)根部朝下竖立放置于露台西南方护栏墙上,然后蹲在西南方护栏墙边的花圃挖土坑。

当韦某起身时,肩部碰到桂花树桩,导致该树桩往露台外的小区内部道路方向掉落,砸中驾驶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头部。韦某立即跑到一楼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其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因疏忽大意导致树桩掉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表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而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他认为,若被告人韦某没有抛弃涉案桂花树的打算,只是在自家露台移植树木,为何弃7.2m×6.1m宽大露台的空间不用,非要费力把17.265kg重的树木竖直放置到约1.5米高无遮无挡的护栏墙上,这有悖常理。

此外,韦某的目的是将涉案桂花树丢弃,故其将桂花树从家中投掷抛出。砸中建筑下路过的被害人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桂花树在空中形成一道抛物线,韦某在供述中避重就轻,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法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树桩系被告故意抛掷下楼

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树桩系韦某故意抛掷下楼,也不能证实韦某主观上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等结果发生的故意。

其一,从韦某的行为动机来看,其行为是为了移植涉案桂花树桩,并无抛弃桂花树桩的故意。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涉案树桩根部附着泥土,且已经进行移栽前的枝叶修剪,楼顶露台地面有挖出的泥土,以及铁铲等挖土工具,且在露台花圃西南角可见挖了一个土坑,结合证人证言及韦某的供述,证实韦某案发当天系在楼顶露台移植桂花树,要将涉案的小桂花树移到露台西南角的花圃处继续种植。

其二,从现场环境及坠落物的情况来看,不排除韦某关于其将树桩竖直放置在围墙之上供述的真实性。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韦某的露台西南角花圃区域的大小为东西长3.6米、南北宽1.2米,且该区域因有铁制鸡笼、葡萄架等物,空间较露台其他区域狭小。涉案树桩根部附着泥土,公安机关在露台花圃西南角土坑旁边的围墙之上勘验到一堆泥土。印证了韦某关于因活动空间受限,为图方便,其挖土时随手将涉案树桩竖直放在露台南面围墙之上的供述。

其三,从案发当时客观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树桩系被故意抛掷下楼,涉案树桩存在因受到碰撞坠落至案发时落点的可能。

此外,基于被害人亲属申请,公安机关使用涉案树桩在案发地做了侦查实验。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模拟其动作,结果显示落点与案发时树桩实际坠落地点5米多差距较大。但由于实验树桩与案发时重量相差约2kg,法院对该结论不予采信。

其四,从事发前后韦某的行为表现来看,桂花树桩坠落并致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没有看见过韦某平时有将垃圾、杂物、树枝等故意丢下楼的情况。韦某案发当日在露台整理树木,发现树桩坠落后第一时间告知家人并下楼查看,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救助被害人。

因此,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韦某系故意高空抛物致一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3]法院判决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家属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在家中露台移植树木时,将树桩放置在无任何防护的露台围墙之上,后因其身体不慎碰撞,导致树桩从高空坠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韦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且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36249.66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韦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将高105.3厘米、重达17.265千克的桂花树桩竖直放置在距地面16.3米高且无任何防护的露台围墙之上,没做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树桩坠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过失程度大。

综合考虑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低,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8月12日,被害人家属向九派新闻表示,他们不认可该判决结果,会向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期待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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