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遇害后为何却遭网暴?

老梁不郁闷2024-08-13 23:01:19  121

河南一名女法官遭当事人杀害,有人开始谣传法官故意压低赔偿额,甚至说法官有个人情绪,不是秉公执法,对此我认为是一派胡言,是赤裸裸的网暴。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本来我没觉得有什么可解读的,法院通报写的很清楚了,就是一个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跑去法官家小区行凶,导致王佳佳法官死亡,凶手自己想自杀没死成,最后估计就是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

结果我发现有些网友开始找这个法官的问题,大概就是想论证这个杀人凶手也有理由生气,这其中有的人甚至说法官谈不上秉公,是带有个人情绪。

他们的依据就是传说这个当事人跟保险公司调解的时候,保险公司愿意出1.2万,而最后判决的是九千多,所以认为是法官故意压低赔偿,有人说是为了恶心原告,保险公司想多赔也没办法了。

首先我不清楚是不是有这个所谓的调解,目前我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只有法院通报了案件的情况,没有提到这个细节。

那我们退一步讲,姑且认为存在调解阶段出价1.2万这个事儿,这些人的逻辑也忽略了一个诉讼必经环节——质证。

调解阶段确实有可能根据对方索赔和实际情况给出一个总数,比如这个案子原告索赔1.88万,那被告保险公司肯定有专职律师,大概看一下再结合诉讼需要的时间成本等等,可能会给出1.2万,这个时候也不需要特别明确计算单项的钱款是多少。

但是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你诉讼请求的每一分钱都要举证,这里不是法官跑去医院核实你花了多少钱,而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笔3000是怎么回事儿?那笔200是怎么回事?住院费的依据是什么?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这都一条一条要列出来的。

而到了质证环节,被告方就会对你的证据逐一考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也就是所谓三性,最后能得到的赔偿是你举证完之后对方没有能否掉的部分,才有可能拿来判决,他成功否定了你就拿不到,这里不是法官给你估了个数的。

如果说调解阶段被告方同意了1.2万,质证时候被告方显然没有继续同意,而是根据证据逐条去提反对意见了,否则如果他不提,法官怎么能知道这个证据能被否掉呢?

现在根据法院通报,原告是按照住院29天计算的,但是实际上他后14天就没住院,所以是按照15天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他诉讼请求这里说的很清楚了,是缺乏证据,也就是说你提这个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赔偿且你又没有证据,所才不支持的,被告如果同意不可能不支持。

如果法官明知被告方有否定意见且符合法律规定,单纯因为调解阶段曾经提过1.2万就判,这属于枉法裁判,被告方上诉肯定要改判,搞不好还要追究法官的责任。

有些人认为这被告方调解阶段能接受1.2万,那诉讼阶段也能接受1.2万,请问如果这样调解对诉讼当事人有什么意义?本来就是调解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才有可能吸引当事人接受,现在已经进入诉讼阶段了,被告时间精力也花了,律师的工时也用了,诉讼费也交了,成本都搭出去了,凭什么还接受原来的开价?那可不就是能少赔就少赔么?

如果真像有些人说的,保险公司诉讼阶段也愿意给1.2万,那质证的时候可以不提反对意见啊,提了反对意见那就是不接受啊,甚至说到最后了,可以提说我们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补贴,这是可以的啊,显然保险公司就没提啊,哪看出来保险公司又想赔了?

所以,那些说是法官压价纯属一派胡言,这从哪能看出来这法官判案子有个人情绪?我看是说这话的人自己有个人情绪。

另外某知名律师发布了两个意见,他第二个意见质疑宣传结案多,这个我倒觉得有道理,但是他第一个意见说“挂床”是一个医疗卫生的行政制度,这个制度在没有取消之前,民事案件完全否定这期间的费用是有争议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部分恕我难以赞同。

首先说挂床不是医疗卫生的行政制度,而是一种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实际现象,一般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由于医院并没有强制其办理出院手续的权利,因此会出现这人实际出院,但在手续上还停留在住院阶段的现象,如果说是制度的一种,有些当事人不给结律师费,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服务的行政制度?

其次这个挂空床的事实认定确实有争议,比如说这个是不是“挂空床”,挂了多少天,这个可能有争议;但是法律上的处置我没听说过有什么争议,法律上说就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基于事实不予赔偿,这个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没有依据。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情况是明确不赔的。

比如山东省高院发布的鲁法案例【2024】105号,就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主张住院101天,但其在医院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自住院62天后无诊治记录,因此判决其后空挂的39天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的主审法官梁广新详细解释了何为“空挂床”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则和结果,在提醒部分这个法官明确说:“这样的行为不仅加重侵权人的负担,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公正,法院必然不会给予支持。”

另外今年1月贵州有一个案例是“空挂床”7天不予支持的;

5月湖北有一个“空挂床”20天的不予支持;

7月29日江西有一个“空挂床”14天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例子太多我就没必要举了吧?如果还认为“空挂床”不赔没有法律依据,哪位老师如果知道的话麻烦评论区给提醒一下。

最后我想说一下,早年间很多媒体操作一些凶杀案报道,就喜欢跑到凶手老家或者单位,去探寻这个凶手怎么可怜怎么值得同情怎么被逼无奈,这种操作后来在舆论场遭遇各种暴击的,很多网友现在一看说探访凶手单位就担心这媒体要替凶手说话,怎么现在这风气吹到法律领域了?

在我看来只不过当年都市报时代的陋习牙慧而已!

之前湖南法官周春梅遇害案,就有一帮律师跳出来说凶手那个案子应该怎么判怎么判。!

其实这时候根本就不需要这种法律分析,照你这么说哪天当事人刀砍到你头上,我也分析一顿你代理的得失,你是什么感受?

怎么律师被砍的时候就喊要保护律师权益,法官被砍了就要看看法官的案子判的好不好?

这个当事人,我不管他有什么理由,他突破了一个最大的底线就是剥夺别人的生命,如果说为了几千块钱的不满就可以杀法官,那他能不能杀律师?能不能杀医生?能不能杀出租车司机?能不能杀外卖小哥?能不能杀任何一个跟他有矛盾纠纷的人?还是说你能确保你生活中不会跟这种人遭遇?

还有些网友说法律途径不好用,所以应该改进法律途径,咱先不说这个案子里哪能看出法律途径不好用的问题,这个时候说这种话有没有客观上替凶手辩护的效果?如果死者家属看到这种言论会是什么感受?如果我在医生被杀的时候吐槽看病难,在出租车司机遇害的时候吐槽打车难,在快递小哥遇害的时候吐槽送餐慢态度差?你怎么评价?

我个人看法,这个当事人就是一个突破社会底线的凶手,他所有的理由都不再能称之为理由,我也不在乎他怎么想的,我也没有兴趣知道他的感受,他就不值得我知道,我们在这里讨论王佳佳法官的案子就非常荒唐,你要想呼吁改进法律途径有一万机会去呼吁,根本用不着这个时候呼吁。

而且居然还有人网暴去世的法官,说她有情绪的你拿出证据来?说她大聪明恶心当事人的你拿出证据来?没有你是不是虚构事实污蔑他人,这是不是网络暴力?是不是对死者的二次伤害?是不是对死者家属的二次伤害?

在此我强烈建议最高法、河南省高院能够出面维护王佳佳法官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并且我奉劝有些律师朋友,抖机灵考虑一下时间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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