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七旬老人与比其小20余岁的妻子再婚不久,继子竟悄悄将老人银行卡内的基金全部出售,并将所得7.4万余元全部存入继子本人名下,老人得知后要求继子返还全部钱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继子返还资金74651.92元。继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76岁的侯某与54岁的付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支付1万元彩礼后,二人于同年7月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侯某搬到付某家中,与付某及其31岁的儿子雷某某共同居住生活。
按照两人的婚前协议:侯某将每月5千余元的退休金扣除1千元零花钱后全部交给付某支配,作为生活费。
有一天,侯某发现原本放在储物柜内的银行卡“不翼而飞”,经询问付某及雷某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他以为是自己搞丢了并没有多想。
直到2023年4月,侯某才到银行办理补卡业务,当他查询银行账户时傻眼了:卡内账户内的价值7.4万余元的基金全部被出售。侯某要求对方返还,多次协商无果后,搬离了付某家中,起诉至法院。
侯某认为:自己与付某已签订婚前协议,未约定将该账户的基金交给付某,付某、雷某某没有理由擅自支取自己的基金,所以应当返还全部基金回款。
雷某某和付某辩称:取走侯某银行卡内的基金是因为付某发现侯某与前妻还有来往,对付某及家庭造成了伤害。侯某也曾口头承诺将该基金过户给付某,由付某支配,并且所得款项用于房屋装修,故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8月至9月,雷某某多次出售侯某该账户的基金,将所得款项转入自己银行卡或者直接取现,金额共计74651.92元。侯某未作出由雷某某出售基金并占有、支配回款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曾承诺要将基金过户给付某,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雷某某、付某无权占有侯某的基金款项。
此外,房屋属于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装修本身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处置侯某的财产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7465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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