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美国法律系列课程:美国公司法

美刘芳2024-08-07 06:30:06  38

(八)董事选举制度 美国公司有两种选举董事的方式:分别为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和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1、 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指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董事候选人,即简单多数原则。 举例: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持有70股流通股,B股东持有30股流通股,公司需要选举三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都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这种情况下,A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进入董事会,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将全部落选。 采用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是,持股较多的股东可能获得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虽然表面上符合资本多数原则,但对小股东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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