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美国法律系列课程:美国公司法

美刘芳2024-08-06 06:30:03  113

在处理公司法的问题时,需要注意不同州之间法律的差别。以下我们通过实例对比《示范商业公司法》(MBCA)和《特拉华普通公司法》(DGCL)关于股东会议表决的要求,导致在相同事实下产生的不同结果。 举例:ABC公司有1000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东会议召开时,持有800股的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在表决某事项时,399股同意,398股反对,3股弃权(Abstain)。依据MBCA和DGCL,上述表决的结果分别是什么? MBCA 7.25(c)要求:(1)MBCA要求出席会议的股票数量超过流通股股票数量的一半。这里,出席会议的股票数量为800股,满足出席会议人数(Quorum)的要求;(2)MBCA要求在表决事项时,赞成该事项的股票超过反对该事项的投票数表决事项方可通过(Plurality, More Yes than No)。这里,399票赞成,398票反对,赞成数多于反对数,表决事项通过。 DGCL 216(2)要求:(1)DGCL同样要求出席会议的股票数量超过流通股股票数量的一半,满足出席会议人数(Quorum)的要求;(2)但是,DGCL要求在表决事项时,出席会议的股票半数以上通过,表决事项方可通过(Majority of the Shares Present)。换言之,在800股出席会议的股票中,需要401票赞成方可通过,这里399票赞成,不满足半数以上的要求,因此表决事项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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