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师徒关系,有人会想到《西游记》中的唐僧师徒、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这些广泛流传的师徒佳话令人遐想。但现实中的师徒关系并非都如此美好,有的甚至具有反面含义。
《西游记》中的唐僧师徒。
如今,在美容美发、车辆维修、美甲等行业,以“招学徒”之名招工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学徒工”工资微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去留取决于“师父”的个人意志,可以说,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一些人认为,学徒工只是学手艺、打杂的“徒弟”,他们与用人单位为师徒关系。那么,师徒关系可以取代劳动关系吗?学徒工不能享有劳动者权益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非常清晰,怎样判定劳动关系也有明确的标准。所有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打着什么旗号、以什么名义不重要,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主体身份、从属性和业务组成这三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学徒工”的劳动权益,做出了很多值得参考的判决。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张某从济南某美发店离职后,美发店以张某是学徒身份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了劳动仲裁,美发店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美发店构成劳动关系,支持劳动仲裁结果。
在此之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一起相似的案例。小兰入职某美发公司,约定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微信群内通知,将小兰的底薪调整为1200元,后双方因为工资发生争议。小兰诉至法院。美发公司辩称小兰是学徒、临时工,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兰与美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小兰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判断劳动关系时,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和有关事实,而不是所谓的“称呼”。不论用人单位以什么名头定义劳动关系,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本质,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否则便是违法用工。师徒关系,绝不是违法用工的挡箭牌。
在中国手工业社会中,“师徒相授”的传承方式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父子式师徒关系已经成为明日黄花,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不应该再是传统的父子式师徒关系,我们对师徒关系的认识和期待也应与时俱进。
什么样的师徒关系值得提倡?最重要的一条准则,就是合法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在什么领域,师徒之间的情感如何,师徒关系都不能赋予师父一方特权,否则这种所谓的师徒关系,就会冲击法律制度,成为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非法掩护。
在法治背景下的师徒关系,师父不能再将徒弟当作个人私产和免费劳动力,师徒不仅应该有名分和情分,还得算法律账,算经济账。用人单位要警钟长鸣,主动依法保障学徒工的劳动权利。学徒工增强维权意识,保存与用工相关的凭证,对违法行为坚决说“不”。
法治社会,师父、老板,不该分不清楚。(安徽时评,吕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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